一、申请条件:
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3、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二、需要的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拟聘用台、港、澳人员本人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
4、拟聘用台、港、澳人员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原件;
5、拟聘用台、港 澳人员本人小二寸彩色半身照片
6、用人单位与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外文合同文本的还需另附一份中文合同文本);
7、拟聘用台、港、澳人员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8、属于总公司派遣到分公司的应出具总公司的派遣函原件;
9、在国内其它城市办理过《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收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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