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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37号文

更新日期:2021/8/10 14:15:25     来源:www.3737580.com     浏览次数:699次

要理解“外管局37号文”,就必须对文中提到的几个特殊专业词汇进行解释:

1、特殊目的公司
依照该文件的定义,特殊目的公司是指“特定法律管辖区内的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使用其持有的该法律管辖区内的企业资产(权益),在其他法律管辖区进行股权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换作通俗的说法,就是用于境外融资之用的离岸公司。出于成本及境外融资市场准入的考虑,这类公司经常被设置在开曼、BVI、香港等离岸金融中心。

 

2、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实际上更像一种金融现象,主要是指以货币、资本权益的变化,为内地企业的发展获取必要的条件,而这些条件最常表现为资金。由于返程投资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因此可以被视为吸引外资的一种手段,并且政府为吸引外资,必然给出一系列优惠政策(可能包括税收优惠、土地审批、办事流程简化等)。

 

当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就会形成国内客商十分熟悉的“VIE”。实际上,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投资,并不仅仅只有“VIE”一种,还包括“股权收购”(直接收购境内公司股权,使其变为外资或合资公司)、“资产收购”(直接收购境内公司资产,使其变为外商投资公司)和“VIE”(通过一系列的协议,控制境内公司)三种形式。

 

而“37号文”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允许满足特定条件的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过相应的登记、备案及审批程序,将资本以合规合法方式转移至境外。也是对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投融资(包括返程投资)所涉及的外汇问题,办理相应登记(备案)程序的工作指导,这一登记、备案、审批的流程,就被称作“ODI”(境外直接投资 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的缩写)。而“37号文”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和程序,也成为其资金出境业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37号文”之所以能够如此出名,就因为其在境内资本合法出境的基础性及关键性作用。由于“37号文”提出的ODI登记内容繁多,审批复杂,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经验的企业服务提供商为您提供必要协助,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登尼特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22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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