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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税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更新日期:2020/6/12 22:57:31     来源:www.3737580.com     浏览次数:10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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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生在备案登记和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后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零税率应税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须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料清单:
一、生产企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4、税务登记证(副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影像系统已有的无需提供);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了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企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4、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相关业务的资料,不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相关业务资料比照申报审核时需提供的资料规定执行,如国际运输业的为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研发、设计服务的为《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等。


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生在备案登记和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后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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