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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

更新日期:2020/4/29 10:34:54     来源:www.3737580.com     浏览次数:6065次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


今年年初,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了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国务院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后,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扩大了优惠政策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2014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将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纳入享受所得税优惠范围,明确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规定。


公告中,两个突出的亮点包括:一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可在年度中间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二是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纳入其中,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规定,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1 、减低税率政策是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减半征税政策是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方式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填报《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报税务机关备案。


1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修订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满足核定征收企业申报填写减免税额。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2 、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小微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布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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