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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4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局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层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40个工作日。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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