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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可向国税局、地税局任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含本级)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遗失税务证件报告手续,需要填制《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附送以下材料: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复印件);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原件、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六、北京公司代理记账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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