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可自愿选择向国税局或地税局任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实施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申请资料
个体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需要填制《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批准成立文件(原件或副本原件、复印件);
业主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房产证明包括产权证、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等:①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②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③无偿使用的,提供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四、纳税人申请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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