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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外商独资公司财务

更新日期:2020/4/23 14:44:23     来源:www.3737580.com     浏览次数:8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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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外商独资公司财务策划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1.固定资产的计价

成都外资企业注册后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2.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需经当地财务机关批准。  
成都外资企业注册后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财务机关批准。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4)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成都外资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财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财务局批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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