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上海公司报税 > 上海税报税法

上海税报税法

更新日期:2020-04-30 15:09:24     来源:www.3737580.com     浏览次数:1242次

上海税报税法电话 021-68877368


上海税报税法包括上海公司报税办理时限、申办对象资格、申办材料、办理程序等。上海日聪专业提供上海代理报税服务。 


一、上海税报税法——上海公司报税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制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上海税报税法——申办对象资格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上海税报税法——申办材料 
(一)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2、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四、上海公司报税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五、上海税报税法的联系方式
上海日聪咨询热线:86-21-68877368  58763186  58369652;
上海日聪公司网站:http://www.3737580.com/;
上海日聪公司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5楼F座。

返回首页   返回上一页
查看下一篇: 上海税报常见问题
在线咨询 x
有什么可以帮到你
点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