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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代理记账-房产税介绍

更新日期:2020/6/13 0:00:03     来源:www.3737580.com     浏览次数:1746次

房产税咨询热线:86-755-82143496或18924607336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凡座落在深圳范围内的房产,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事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台同
胞、外国公民等的房产,均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三、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70%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房产税计税依据

1、公司购买房产:纳税人成立公司时、若直接以原有房产用于经营,房产税的税金计算如下:税金=房产原值*70%*1.2%
2、纳税人成立公司时、若是租用房产、房产税的税金根据房东不同、计算方式不同,如下:
房东是个人: 税金=租金收入*4% 每月征收(从2001-11-1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4%征收房产税。)
房东是公司:税金=房产原值*70%*1.2% 按年征收分季缴纳

 

五、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
6、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7、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在确实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8、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按各自适用的部分划分清楚,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如划分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产税。
9、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将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10、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1、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项条款。
12、免税单位用于生产、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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