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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基础上建立的商标国际间注册的专门条约。本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并因此而得名。本协定曾于1900年在布鲁塞尔修订,于1911年在华盛顿修订,于1925年在海牙修订,于1934年在伦敦修订,于1957年在尼斯修订,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于1979年修改。
马德里协定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凡向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总干事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都可以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缔约国组成马德里联盟。到目前为止,有以下28个国家参加本协定;阿尔及利亚,联邦德国、奥地利,比荷卢、中国,保加利亚、埃及,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西班牙、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摩洛哥,罗马尼亚,圣马利诺、苏丹、瑞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越南,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古巴。中国加入本协定的时间是1989年10月4日。
马德里协定规定:在日内瓦(WIPO)国际局办理商标注册(包括商标和劳务标志)。根据本协定办理的注册称为国际注册,因为每一注册在几个国家,并可能在马德里联盟所有成员国同样有效。
申请人须是一个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一个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才能够享受本协定的利益。他须先在该国国家商标局取得商标注册,然后才可以通过该国家主管局申请国际注册。
国际注册一经批准,即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那些成员国。每一个这样的国家,都可以在一年期限内声明:在其领土内,对该商标不予保护,但须说明做出此种决定的理由。如做了此项声明,申请人可继续向拒绝注册的国家主管局或法院提出申诉。如在一年以内不做此项声明,则国际注册就在该国具有国家注册的效力。
国际注册对商标所有人有几种好处。商标在原属国注册以后,他只需用一种语言(法语)向一个机构(即国际局)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而无需用各种不同的语言分别向各缔约国的商标局提出申请,并向每个局缴纳费用。当注册办理续展(每隔二十年一次)后,仍享有同样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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