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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代理记账——跨区纳税人迁移服务

更新日期:2020-05-07 10:58:39     来源:www.3737580.com     浏览次数:1179次

沈阳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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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跨区(县)迁移仅指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迁出、迁入。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申请资料

(1)纳税人跨区(县)迁出

纳税人办理跨区(县)迁出,依照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可不进行清算工作。
 (2)纳税人跨区(县)迁入
纳税人办理跨区(县)迁入,依照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申请时限

   (1)纳税人跨区(县)迁出
纳税人跨区(县)迁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办理跨区(县)迁出事项。
   (2)纳税人跨区(县)迁入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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